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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職證明寫「資遣」 勞工局:不恰當

勞動部規定「服務證明書記載文字不可有主觀評價」。新北勞工局表示,張男年約20多歲,雖然的確因工作能力遭前雇主質疑才被資遣,但即便是事實,「有主觀評價就不恰當」。 情境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張姓男子去年離職,前雇主在其服務(離職)證明書上註明「資遣」二字,張男擔心新雇主會因此認為他工作能力不佳,導致不利求職,日前向新北市勞工局投訴;經協調後,前雇主同意開新證明,刪去資遣字樣。勞動部規定「服務證明書記載文字不可有主觀評價」。新北勞工局表示,張男年約20多歲,雖然的確因工作能力遭前雇主質疑才被資遣,但即便是事實,「有主觀評價就不恰當」。經勞工局協調,前雇主也不願為難張男,同意開出僅列工作期間、薪資的新服務證明,讓張男找工作無後顧之憂。勞工局說,雇主其實可以不必重開證明,算是幫忙前員工。資遣也代表雇主因結束營業等理由遣散員工的意思,勞工局說,若因此被資遣,可向新雇主說明。農曆年後是離職、求職旺季,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表示,曾聽聞有雇主為避免給資遣費,要求勞工自請離職,否則將在服務證明上註記勞工工作能力不佳等,都已違法。勞動部已函釋服務證明內容相關規範,雇主僅可寫上服務年資、薪資等,若寫上對勞工工作態度、能力的評價,有違法疑慮。勞工離職時也應注意服務證明書文字,勿不利自己。

新聞出處---http://udn.com/news/story/7269/1501571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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